一、信托定義
信托,是指基于信任,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委托財產的行為。作為現代社會理財的一個重要工具,它已經形成了一套復雜的運行規則并發展出不同的模式。
二、BVI信托簡介
英屬維爾京群島股份信托(“股份信托”)是Harneys為BVI公司股份持有人特別設計的一項股份繼承工具,務使此等人士無后顧之憂,繼續以適合的方法管理及營運公司業務,賺取更多經濟利益。
股份信托只適用于BVI公司的股份,并不適用于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成立的公司股份。專為在BVI公司持有股份人士,策劃繼承安排,是一項具有顯著成效的工具。若閣下還未采用此種工具,更須考慮使用。
三、 BVI股份信托如何運作?
若要成立股份信托,BVI公司股份持有人(或“股份授予人”)須將其名下的股份轉移到一個信托。經轉移后,信托受托人(下稱:“受托人”)成為股份的合法持有者。在股份轉移時,財產授予人及受托人必須一同簽署兩項文件。該等文件詳述財產持有人在世、離世或喪失工作能力時股份的繼承安排。
四、股份信托由以下兩種文件組成:
1) 權利契據
2) 信托契據
1、權利契據
權利契據的合約條文列明股份授予人同意將股份轉移予受托人,而受托人同意接受該股份,條文亦處理股份賦予股份授予人的股份權利,包括“認購期權”(詳情如下),條文容許受托人在某種情況下將股份再轉移,甚至將股份交還股份授予人。
2、信托契據
信托契據詳細列明在股份授予人身故后,各股份繼承人所得的股份比例,同時確保股份授予人在生時有權收取股息紅利。
信托契據受《英屬維爾京群島特別信托法》(下稱:《VISTA法》)管限,法例規定受托人不能成為公司的董事,并有責任保存及不出售該些股份。《VISTA法》亦容許股份授予人向受托人指明繼任人,在授予人身故或喪失工作能力時繼承其在公司的董事職務。
股份信托受托人通常是一家專門提供信托服務的公司實體,擔任專業受托人的角色。至臻聯合(中國)會計服務有限公司的信托部門可為欲成立股份信托人士擔當受托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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